关于富恩德仙多山基金1期基金合同变更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富恩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富恩德仙多山基金1期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已就合同变更事项通过补充协议的签署完成。
合同变更条款具体如下:
一、富恩德仙多山基金1期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条款:
(六)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本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基金的服务事项:基金管理人委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服务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1。
特别提示:本基金的托管人以及服务机构均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实际运作中已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
服务机构如果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公司,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由该新设立的基金服务业务公司作为本基金新的服务机构,本合同各方无须就服务机构主体变更事项重新签署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序号2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原条款: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楼-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794
现条款: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电话:0755-86157588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www.newone.com.cn
序号3
十、基金的投资
原条款: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该单一股票按持仓的市价与成本孰低计算)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条款: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4
十四、越权交易
原条款: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该单一股票按持仓的市价与成本孰低计算)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条款: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合同变更条款自2020年03月23日生效。
特此通知。
富恩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