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恩德长阳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恩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富恩德长阳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富恩德长阳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公告形式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为实现投资者、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三方共赢,我公司特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征询关于《【富恩德长阳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意见。
1、 征询函术语
本征询函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 【富恩德长阳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第【1】款“【投资经理简介】”】
原表述:
“
刘华峰,北京大学硕士学历,曾担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轻工、有色金属行业分析师、有色金属行业首席分析师。
以上投资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
”
修改为:
“孟力,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MBA,20多年金融从业经验,对二级市场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深刻的理解。”
3、 合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函向贵司征询意见,在与贵司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并以公告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本函变更的具体内容。公告将自【2021】年【9】月【24】日起正式生效,我司承诺在公告生效日前将本函内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因未披露或延迟披露引发的任何争议,与贵司无关,我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宜,请贵司确认。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贵司留存一份,我司执一份。
管理人:富恩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21年9月22 日】